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簡稱“中互會”。英文全稱:Chinese Work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簡稱“CWMIA”。
第二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是由各級工會統一組織,職工自愿參加,集中統一管理,多渠道籌集資金,統一服務標準,通過互助合作方式實現會員保障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繼承工會組織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弘揚職工群眾團結互助的偉大品格,為改革開放、發展生產力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等有關的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二)開展為會員提供教育、培訓、康復指導、咨詢服務、會員救助、慰問等活動;
(三)職工互助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調劑、給付、保值增值;
(四)參與或協助工會組織開展教育、咨詢、服務;
(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的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
(二)認可并擁護本會章程;
(三)能夠指派專人履行職工互助保障工作職責;
(四)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第九條 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的條件:
(一)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單位、社會組織的職工并取得工會會員資格;
(二)認可并擁護本會章程;
(三)同意并授權本單位工會辦理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相關手續;
(四)自愿參加至少一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第十條 單位會員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各項規定、執行本會決議、誠實守信的維護個人會員合法權益;
(三)代表個人會員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會章程;
(二)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三)享受本會約定條件下的保障權、服務權;
(四)依法行使對本會的建議權、監督權;
(五)誠實守信,不得損害本會及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依照職工互助保障活動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有效性的確定以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當年會員數據庫資料為準,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的事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理事會、監事會等各項制度和議事規則;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本會發展規劃;
(七)審議通過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種類;
(八)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九)授權理事會、監事會工作職責范圍;
(十)審議決定本會終止等重大事項;
(十一)審議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一、三、六、十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會員代表大會投票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總數為單數,理事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理事會組成人選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薦,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變更、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理事會投票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條 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常務理事會投票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監事人數為單數。監事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接受指派、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監事長;
(二)選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各機構有無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行為;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檢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本會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者超過半數的監事提議召開。
監事會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的決議須經1/2以上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監事會投票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而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專業人員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于2017年4月20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